2.
本件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及其親屬自用、未出租(農業使 用),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 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6.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 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件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地 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六、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若可點交,俟作物收成後點交之或由 拍定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