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其中土地2經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1月8日函陳報領有
4.
第910號營造執照套繪在案,惟地籍業經 重測,實際範圍應以地政機關鑑界為準。六、據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1上有門牌號碼臺中市霧峰區自立路20
5.
202號建物、自立路104號建物之鐵皮棚架、道路、景觀樹,土地2上有 門牌號碼臺中市霧峰區自立路
6.
204號建物、景觀樹。地上物未一併估 價拍賣,查封履勘時至現場未會晤債務人,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由拍定人自行注意處理,拍定後不點交。
7.
又「台灣省諮議會」於民國95年11月6日在拍賣土地上立有公告,記載本件 拍賣土地經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6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其基於買賣 關係占有上開土地而有合法之占有權源等意旨,請應買人注意。
8.
經立法院來函陳報台灣省諮議會為其前身,拍賣土地現由立法院合法占有 中,相關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 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優先承買 權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具狀主張權利,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