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673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座落基地,1307建 號建物為建物增建部分,建物外觀維護情況較差,現作住家及宮廟使用,外牆懸掛「聖雲宮」 匾額,據債務人稱拍賣建物為第三人廖鈺博租用中,期間自民國107年4月起至115年6月止,租 金每月新台幣12,000元,拍定後不點交。又債務人稱拍賣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 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 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 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 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 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