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一三角形土地,其上為雜草、樹木 (詳細位 置仍以地政鑑界為準),兩造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上作物之價值, 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 人、兩造、利害關係人等均不能以作物數量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私法人 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34條並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查無設定他項權利。
8.
本件土地係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73號分割共有物判決主文 諭知變價分割而進行拍賣,拍賣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