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24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瑞和街9號為鐵皮屋,占有324地號土地些微部分;瑞和街11號為圍牆內有一磚造四樓建物、鐵皮車庫、宗祠、魚池,其中為四樓層建物及魚池占有324地號;另占有324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應為瑞和街2號,惟現場查無門牌,實際門牌號碼應以戶政機關為準;另324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地(成功路182巷),使用權源不明,土地使用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土地法104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