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查封時,據第三人卓廷杰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 人。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
8.
2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六、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 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
9.
1022-3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 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10.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