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建物屋齡約47年,現由債務人之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之。 六、本件暫編1312建號建物係第393建號主建物之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 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13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相關使用上之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參閱相關法規並審慎投標。另13 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 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情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 動,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並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 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 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 以供法院即時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