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部分有建物1棟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巷 道,部分為雜樹林,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 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7.
本標別土地均為墾丁國家公園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丙)。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