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尚有第三人所有之鐵皮建物坐落(非本件拍賣範圍),係拍賣應有 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 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 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 應買。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墾丁國家公園第二種一般管制區農牧用地,其使用上 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得主張 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之,原拍 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8.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