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現有第三人建物(白砂路32.32-1.32-2.32-3號)。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 明,拍定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墾丁國家公園區遊憩區-野外育樂用地,其使用上有無 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 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25元、書狀費80元, 繳清後發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