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種植景觀樹,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惟地上作物均非本次拍賣範圍,且未 臨路,請應買人注意。
6.
土地使用分區係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之第二種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其所 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應買人注意。
8.
土地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