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842-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屏東縣恆春鎮大光路25-1號」建 物對面,其上有種植作物,依查封筆記所載是種植芒果,債權人則陳報按附近果園承租人表示該區都是種植蓮霧果樹。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作物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 意。
3.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依國家公園土地使用分查詢結果所載,842-5地號土地係屬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鄉村建築用地。上開土地係編為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 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大陸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 人注意。
8.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 用土地權源亦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 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投標且得標,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