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842-1地號土地,依查封筆錄所載及所附之航照圖所示,其上 有門牌「屏東縣恆春鎮大光路26」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屏東縣恆春鎮大 光路25」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自鄰地分別跨座於土地之部分,其餘部分土地 則為空地。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且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 地使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依國家公園土地使用分查詢結果所載,842-1地號土地係屬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鄉村建築用地。上開土地係編為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 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大陸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 人注意。
5.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 用土地權源亦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 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投標且得標,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