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具地政人員指界771地號其上部分為道路,部分雜林,部分其上有門牌茅 子埔
3.
43號房屋即無門牌祠堂(隴西堂)、鐵皮車庫占用,又依該地土地登記 謄本顯示其上登記有大同壹段27建號(門牌大同里54號)坐落,並登記有地上 權,相關土地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 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 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登記有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塗銷。
8.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11.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