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兩筆土地相鄰,土地坐落建物數棟、部分為公園、巷道、空地。土地 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 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43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44地號土地編定之使 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 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六、44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