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9─21地號土地為雜林,依空照圖所示其上有數十座墳墓;49─28地號土地為雜林,其上有一座墳墓,其餘地號土地皆為雜林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又據前案拍賣公告所載,49─27至49─
4.
49─42地號人車無法到達,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
15.
49─31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限制,並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16.
據49─2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等語,拍定人不得以將來複丈結果與本次所載面積不符等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其他賠償。
17.
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法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