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頂福段115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土城區中央路四段438號、440號建物間之道路用地,另有部分為前開建物及樓梯間占用;頂福路1153地號土地位於1154地號土地後方,有部分作為巷道及空地使用,上有門牌號碼土城區中央路四段436號建物占用等語;此二筆土地均為住宅區用地;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表示上開土地係70土使字第2473號使用執照(69土建字第235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3.
本標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且應就本標共有土地均行使優先承購權。上開建物坐落土地權源不明,如有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另上開土地如屬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其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