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0月26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三峽區成福段成福小段721地號(重測後為新北市三峽區成福一段11地號)位於成福幹201二47B5318FA32電桿西北方約250米大片雜木林,應無建物占用」等語。11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六、1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應買人應自行注意同條例第16條有關耕地分割限制之規定。
9.
1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於應買時,應提出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