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879地號土地為雜木、竹林,未臨路;886地號土地為雜木,未臨路。據債權人代裡人稱土地均由共有人占有使用,查無債務人分管占用部分,無出租出借,請求僅就債務人持分之不動產執行。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886地號土地地形不規則,地勢緩坡。
4.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87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88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5.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6.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六、拍賣之879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