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75地號土地部分為37建號增建坐落,部分為水泥空地;176地號土地為37建號及其增建之基地。經地政人員檢視37建號有增建(編定為37─1建號),增建部分無獨立出入口,與原建物以牆壁區隔但以門相通,建物部分有壁癌。債務人在場稱土地及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本件176地號土地、
3.
37─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75地號土地拍定後則按現況點交。
4.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75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17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農業區。
5.
拍賣之37─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6.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拍賣之175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