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使用範圍無確定界線,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建物四樓有增建。本件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42─17地號土地為108建號建物之基地,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1184建號);一樓前遮雨棚為增建,一樓前後為兩大廳一衛(後方直接接通民權路);二樓前後一房一衛及一廚,後房上鎖(鑰匙由債務人保管);三樓前後一房一衛及一廚;四樓為鐵皮增建,前後各一室。據債務人家屬(共有人之
3.
稱,債務人現未居於此,二樓後房為債務人置物使用,土地及建物現由共有人及其家屬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賣土地及建物均係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占有使用詳細情形請應買人應至現場自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以為投標之參考。
8.
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1184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且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未登記土地),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或建物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建物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