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350地號土地其上有一土造平房(無門牌),部分牆壁倒塌,部分窗戶玻璃破裂,其餘為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平房為共有人所有,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借,嗣後具狀陳報標的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土石磚造一樓土磚厝,位於門牌名間鄉皮仔寮巷1號旁。另依鑑價報告所載,350地號土地未臨路。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