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鹿田43號房屋坐落,左、右側並有一層樓磚造建物坐落,部分為雜林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建物不 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