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案現場查封時,經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一樓地板因地震有部分 龜裂、一樓廚房有漏水情形。 2.據鑑價報告書記載,系爭建物經「0121嘉義大埔地震」尚無顯著結構受損情形,然西側二樓 頂板有張力裂縫。 3.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土地尚有其他建物坐落。附表363建號為272建號建物之增建部 分,又363建號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4.上開使用情形應買人務必再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 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7.
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 權責無關,且增建部分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