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87年7月17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66-124地號為 種值果樹,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本院於114年4月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66-124地號有建物一 棟(門牌:武榮村坑美寮31號)、部分道路、部分果樹、雜木、竹林,惟仍應 以實測為準。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