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87年7月17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66-124地號為 種值果樹,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本院於114年4月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66-124地號有建物一 棟(門牌:武榮村坑美寮31號)、部分道路、部分果樹、雜木、竹林,惟仍應 以實測為準。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應買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甲、乙標,分別應買,分別應買,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應買,縱使 應買,本院亦得撤銷。
9.
本件應買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