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12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大湖鄉興榮段167─611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木林;167─
3.
167─1485地號均為雜木林;167─1486地號為部分雜草地、部分為雜木林。
4.
114年9月23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土地相鄰,無對外聯絡道路,無路可達,土地上皆為雜草雜樹林,查無出租及其他影響交易等重大情形。
5.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土地毗鄰相連,其中167─
7.
167─1485地號土地現況皆為雜木林;167─1486地號土地現況部分雜木林,部分雜草。其中167─
9.
167─1486地號土地臨接寬約3公尺產業道路(水泥鋪面)。
10.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優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2.
拍賣土地占有使用情形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點交,如為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13.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山坡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14.
拍賣土地均有設定抵押權,拍賣後塗銷抵押權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