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3月2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488地號土地現況有建物 (門牌:苗栗縣大湖鄉義和村和興13鄰55之1號)、水塔、休耕地、水泥路。489 地號土地現況有廢棄磚造建物(門牌:苗栗縣大湖鄉義和村和興13鄰54號)、水 泥路、水溝、休耕地。489-1地號土地現況有部分廢棄磚造建物(門牌:苗栗縣 大湖鄉義和村和興13鄰54號)、部分休耕地。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水塔等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 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8.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489-1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12.
48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 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 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