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1月2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查封之448地號土地上有一建物坐落(門牌:苗栗縣大湖鄉竹高屋94-2號),債 務人稱建物及土地均為其與兄弟姊妹共有,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 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13.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 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