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2月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40-60地號部分為產 業道路、部分為雜林,上有水塔;804-
2.
804-69地號現況為雜林,惟仍應以 實測為準。
3.
債權人於114年12月16日具狀陳報:土地無他人佔有使用、無地上權、無租地建屋或耕作。以上之情係據債權人陳報,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若與 實情不一致而無法點交時,應買人不得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9.
本件應買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