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2月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40-60地號部分為產 業道路、部分為雜林,上有水塔;804-
3.
804-69地號現況為雜林,惟仍應以 實測為準。
4.
債權人於114年12月16日具狀陳報:土地無他人佔有使用、無地上權、無租 地建屋或耕作。以上之情係據債權人陳報,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若與實情 不一致而無法點交時,拍定人不得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11.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