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4月1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408地號土地上有雜草、雜樹;查封之407地號土地上為少部分鐵皮 車庫、雜草、雜樹、空地、磚造一層樓建物(門牌:大寮村竹篙屋66號),及 大湖農工內少部分空地(有圍牆在其上,是否有占用,以實際勘測為主)。惟實 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 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經函詢大湖鄉公所,鄉公所覆本院稱本件拍賣之408地號土地之使用行 為應符合108年6月3日以府商都字第1080106029B號函公告實施之變更大湖都市 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及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如407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 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 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係拍賣 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14.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 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5.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 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 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