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2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220建號 建物,2樓均係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務人稱:「建物自 住,無出租、出借,現屋內物品均為其繼承之遺物」,並稱:「建物不確定有無非自然死亡, 聽說以前為火葬場,另有嚴重漏水,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3.
據鑑價價報告載稱,當事人表示有嚴重漏水,但現場無明顯痕跡無法確認,宜請注意。
4.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 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本件拍賣之暫編37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 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 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