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853地號上有建物佔用,惟仍應 以實測為準。
4.
本院於115年7月16日現場履勘時,據在場人楊先生(債務人之堂哥)引導入屋察勘,現場 門牌八股路42號房屋只有一個大門進出,房屋格局分為左右二排,從左邊通道可以一路走道房 屋最內、最底處,在最底處看見門牌八股路39號房屋,但此屋沒有獨立之出入口,從門牌八股 路42號大門進入後左側依序為客廳、儲藏室、廚房、雜物間、廢棄無人使用之房屋(門牌八股 路39號);右側依序為債務人伯父之臥室、債務人伯母之臥室、雜物間。門牌39號、42號房屋 有各自的電錶(39號的電錶已停用)、共用同一水源(同一水錶)。據在場人楊先生(債務人 之堂哥)稱:房屋現為我父母居住使用,我偶爾回來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建物佔用土地之 權源,一部份是因為土地是我門自己的,一部份是向台鐵承租。
5.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暫編23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又該建物之坐落土地,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 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