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5月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832地號 土地上為除本件查封之建物外,尚有西田洋30號,西田洋29-1號及一祖先廳堂,建物均無人在 內;查封之830地號土地上有一磚造建物,不確定有無包含旁邊鐵皮屋,須測量後方可確定;查 封之831地號土地上雜草叢生,有種植芭樂、芋頭、茄子等作物及木頭搭起之架子。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作物、建物(除本件查封之建物外)均非本件拍賣 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115年5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另經債務人兄弟 在場稱:「查封之1056建號建物係自住,無出租、出借,債務人均未回家,亦無聯絡」,債權 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4.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暫編之1056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846地號土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 涉訟,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承擔風險。 六、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本件拍賣之暫編105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 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3.
832地號土地有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 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