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6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
3.
81地號為建物坐落 之基地,82地號部分為空地,部分建物坐落、部分道路佔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謝 女士稱:建物為其自住,無出租,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10.
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暫編121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