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部分道路、部分空地、鐵皮倉庫、 建物坐落。據鄰居稱本件建物現無人居住,其內有堆放雜物、傢俱,屋頂有鐵皮,面向房屋之 左側亦有增建鐵皮。
3.
除本件拍賣之建物外,上開土地上之其他建物等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 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就 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 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就建物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暫編第260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10.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1.
依本件暫編260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所載,本建物總面積100.71平方公尺,其中 56.5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623-1地號,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