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7月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449地號土地為部分道 路、部分為建物雨遮。544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部分疑似有建物占用(以 實測為準)。
3.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449地號土地現況作道路使用、放置盆栽、雨遮。54 4地號土地現況作道路使用,疑似建物占用。
4.
上開土地上之雨遮、建物、盆栽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 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8.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本件土地如有建物坐落,該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 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道路用地,該證明書備 註欄記載:「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將來以徵收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