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5月14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30地號上有鐵皮建物 佔用(無門牌),其餘為葡萄園、部分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在場 稱:鐵皮建物是其妹妹所有、葡萄園是另一名共有人所種植。
3.
本件土地上建物、農作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 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12.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