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2月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土地上為產業道路、雜木、雜草。
3.
據本案估價報告載稱,本件拍賣之不動產部分區域屬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 感區,請投標人自行注意,風險自行承擔。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除現況供道路使用之部分外,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 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 得改定不點交。
5.
如土地有鑑界之需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 投標人注意。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