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87年7月17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66-176地號為 竹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本院於114年4月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66-176地號有水塔、 水池、雜草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係應買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應買後不點交。
6.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應買,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應買,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應買,縱使應買,本院亦得撤銷。
9.
本件應買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