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4年3月26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查封之土地上部分為門牌號碼桃園市龜山區大棟山路300號、372號、385號、38 8號及389號建物占用,其餘部分為雜林、空地。本件僅應買土地,不含地上建 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 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建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 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應買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 形,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34,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3.
本件應買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 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 證金無息退還。六、本件應買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應 買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 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 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 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本標應買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 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 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 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應買標的係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 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票軌,否則投標無效。
6.
本件應買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 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標土地於前案經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函知土地參考資訊檔載有土地遭 棄置廢棄物資訊:「106年3月29日發現廢液閃火點小於60度C50加侖鐵桶 共1666桶」。此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7月10日函知本院前開加侖 鐵桶(廢棄物)仍存在於鐵皮物內,因查無行為人,地主需負狀態責任。請投標人斟酌承受廢棄物清理義務,應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 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 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
8.
本件應買土地部分為空地狀態,而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 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 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投標人應自查明俾決定 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9.
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得標;若同時到 達法院而無法分出先後,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