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4‧5‧28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9地號位樹林區吉祥街17號之1西邊30公尺處,上有一道路、廟宇、雜木林,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無三七五租約,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耕地,無申請建築執照。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土地上有地上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地上物所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地上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土地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