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88位新北市路燈定位 編號235327號正南方130-200公尺處,似有一工寮(應係位於244或588地號),無 汽車路可達,
4.
594位上開電線杆西南西約200公尺處,雜木林無 建物。依鑑定報告所載,
5.
588地號上有建物占用,從上述路燈編號電 線杆沿道路西北方約95公尺有一樹林混元玄龍堂拱門繼續前行約190公尺後車輛 無法通行沿農作小徑前行約300公尺可達地上物。本件標的依現況點交。
6.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 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 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六、本件所拍賣者為多筆土地,倘各土地共有人不相同時,因共有人得對其共 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故買受人所買受之土地將有部分自行買 受,部分遭優先承買之可能,請應買人務必注意,而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 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 曠日廢時之情形。
7.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 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如有 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建物所有權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 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 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標的均無申請建築執照。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 地保育區,
9.
595地號為使用地類別為農牧 用地,233-1為林業用地,244為丙種建築用地。本件土地均非農地重劃條 例第5條之重劃區耕地,但
10.
595土地為農 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 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 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 本院得依法撤 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