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588位新北市路燈定位 編號235327號正南方130-200公尺處,似有一工寮(應係位於244或588地號),無 汽車路可達,
5.
594位上開電線杆西南西約200公尺處,雜木林無 建物。依鑑定報告所載,
6.
588地號上有建物占用,從上述路燈編號電 線杆沿道路西北方約95公尺有一樹林混元玄龍堂拱門繼續前行約190公尺後車輛 無法通行沿農作小徑前行約300公尺可達地上物。本件標的依現況點交。
11.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 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 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 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六、本件所拍賣者為多筆土地,倘各土地共有人不相同時,因共有人得對其共 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 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故買受人所買受之土地將有部分自行買受,部分遭 優先承買之可能,請應買人務必注意,而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 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
12.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 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 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 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 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標的均無申請建築執照。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 地保育區,
14.
595地號為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 地,233-1為林業用地,244為丙種建築用地。本件土地均非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之重劃區耕地,但
15.
595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 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 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 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