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17地號土地分別位於東和街38號 之西北方約76公尺、56公尺,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 土地位於東和街40號東北方約150公尺處。
7.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 得標。
8.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 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1092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9.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 或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 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 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0.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