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4年8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謝佳欣在場,表示目前無人居住,無影響交易情事,環境 潮濕牆壁可能有壁癌問題,頂樓有增建,債權人陳報4樓有內梯至5樓,1樓後側有一倉庫,無獨 立出入口,須從16號後方進出,拍賣後點交。
6.
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 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 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覆107年1月1日至114年8月17日無受理 火災案件;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 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 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 聲請撤拍。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9.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