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3月26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查封之土地上有一門牌號碼桃園市龜山區大棟山路315之1號建物及另一無門牌 號碼之三合院占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 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 之物,其土地與地上建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仍不 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地上建物所有人倘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 定者,於提出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 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 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之丙 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 (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 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 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