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現為池塘、道路、數棟房屋、空 地,部分廟,後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土地上有建物約20餘棟,部分為空地及道 路用地,另有一池塘,建物等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 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一0四條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