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99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路燈編號070842號燈桿(台北市指 南路3段33巷)旁土堤及山坡雜草處,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三種住宅區。
3.
300地號與299地號相鄰,位於299地號南側,地上有擋土土堤,300地號係經 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4.
439地號位於門牌號碼為台北市指南路3段77巷6號至12號房屋東南方25 公尺,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土地使用分區438地號屬第二種住宅區,439地號屬保護區。
5.
508地號相鄰,位於門牌號碼為台北市指南路3段57號北側,
6.
507地號為山坡地,地上為土堤及雜草,508地號上部分為人行道,部分為 土堤。
7.
50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屬第三種住宅區,508地號係經都市計畫劃 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8.
516地號上有門牌號碼為台北市指南路3段63號與65號房屋(均未辦保存登 記)坐落部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三種住宅區;據債權人查報63號房屋現 為第三人益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65號房屋則為一位自稱「張太太」 居住使用,佔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 其占有使用問題應由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有地上權或 租地建屋情形,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 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