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上有三合院平房等多棟建物(非拍賣標的)坐落。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 圍,拍定後不點交。
5.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 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 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