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正29688

臺南市白河區內角段31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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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8/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16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70
保證金:
34
總坪數:
482.2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482.2 坪
總現值:
129.1 萬
拍後增值:
-40.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白河區 內角段 315地號,面積 498 m2,持分 1/1,55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白河區 內角段 317地號,面積 513 m2,持分 1/1,55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白河區 內角段 318地號,面積 583 m2,持分 1/1,6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8)
2.
本件土地:
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315地號土地不臨路,雜草叢生;317地號及318地號土地不臨路,二筆相連,均雜草叢生。
4.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現況為需經他人土地始臨北側約2公尺寬之道路,皆為雜草。
5.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6.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 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查無債務 人實際占有之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全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 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 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 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 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8.
本件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 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 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六、本件優先承買權部分:
9.
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但是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10.
三筆土地,如果有租用之承租人,且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 之1第1項規定,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 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 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11.
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馬稠後農地重劃區),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 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12.
若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剩餘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6.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該3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 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 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 之。
1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 別注意。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 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22.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9月16日下午3時30分行第一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 1至4號標匭內。正股。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白河區 內角段 315地號
498 m2 × (1/1) × 810 元 - 55 萬元
= -14.7萬元
2.
臺南市 白河區 內角段 317地號
513 m2 × (1/1) × 810 元 - 55 萬元
= -13.4萬元
3.
臺南市 白河區 內角段 318地號
583 m2 × (1/1) × 810 元 - 60 萬元
= -1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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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57.3 坪 / 110.1 萬
2025/9/3
特拍 不點交
46.4 坪 / 109.4 萬
2025/9/3
特拍 不點交
99.4 坪 / 32.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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