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 六、查封時,據債務人母親陳稱,本件建物一樓前半部為其經營關於鑄造公司之機械,工廠名 稱為立旺鐵工廠,但無招牌,後有一廁一廚一室,有壁癌情形,二樓由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
8.
本件拍賣之建號257號建物為建號230號建物之增建,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 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建物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0.
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建 物共有人。